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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狗剩和铁甲是多年的朋友。周末铁甲向狗剩借车想开车带老婆孩子去周边城市自驾游,狗剩当场就答应了。后来,铁甲开车途中疲劳驾驶,与周童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童受伤、车辆受损。后来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周童就将铁甲、狗剩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余元。狗剩问:他需要担责吗?
解答:在这起事故中,狗剩不是驾驶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借出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因此,狗剩对周童的损害没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狗剩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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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