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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三月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该不该赔?

被告滕某某驾驶客车与原告江某某驾驶的客车追尾相撞,滕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原告所有的客车使用仅一个多月即被被告驾驶的车辆追尾,导致该车价值严重受损,贬值价值为3.38万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3.38万元。此时车辆贬损的价值应不应该赔偿,关于这问题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进行规定故无需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车辆的贬值损失是一种直接损失,应当赔偿;还有中观点认为在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车辆贬损价值的赔偿。

 

根据最高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可以了解到,最高院的观点是赞成第一种观点,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贬值损失不应当赔偿。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

具体理由有四个:(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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