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通常都是行人向机动车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行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是否应当赔偿机动车的财产损失,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出现过相反的判例。尤其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理解,会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且行人有过错的,应依据过错相抵规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机动车一方可以主张损失。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此种情形下所指的受害人,即行人一方,赔偿范围也仅限于行人一方的损失,不包括作为侵权人的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行人方存在过错,机动车一方也不得向行人一方主张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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