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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三月

受害人评残后,二次手术造成的误工费,是否支持赔偿?

2016年3月9日,李杰开车把王梅给撞伤了,造成对方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并构成九级伤残。经交警认定,李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王梅向法院起诉李杰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15万元,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后,过了半年,王梅遵照医嘱到医院做二次手术拆除左锁骨的固定存留,住院7天,出院后医嘱休息3个月。于是,王梅又再次起诉李杰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2万元。但是,李杰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王梅的误工费是计算到评定伤残日的前一天,现在王梅再来起诉误工费了,属于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为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经济补偿。误工费是赔偿受害人的短期、阶段性的损失。残疾赔偿金是赔偿受害人的长期性的损失。这两者是不同性质的损失,之间不存在交叉、重叠。也就是说,受害人被评定伤残后,不代表完全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劳动收入。

现在,王梅在做二次手术后,遵从医嘱休息3个月,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因此,不能因为她已经获得残疾赔偿金,就取代她因拆除内固定进行第二次手术造成的误工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梅的诉讼请求。

因此,建议受害人在起诉侵权人赔偿损失时,如果今后还有其他必然发生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等,一定要提出其他的赔偿待实际发生时再主张。而不是想着一次性解决,就放弃主张赔偿其他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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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