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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驾驶证是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如果驾驶员违反道交法导致驾驶证被暂扣,此时又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呢?
首先,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人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期间驾车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况。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但是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驾驶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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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三、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