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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在某展会上向李四购买了一副手镯送给女朋友,后发现手镯有质量问题,女朋友质疑张三买假货骗自己、没有诚意,于是怒而与张三分手。张三气愤不已,跑到展会找李四,要求李四给个说法。后经二人协商,李四同意换货,但提出目前缺货,承诺张三一个星期后可免费换货。一个星期后,当张三依约前来换货时,发现李四租赁期满已撤柜且下落不明。张三随即了解到,李四是向A公司租赁的展会推位,遂要求A公司退款,但A公司认为其并非产品销售者,无此义务。请问:张三该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出租柜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对承租者在租赁期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尽管租赁期已满,出租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参展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举办者应负连带责任。
因此,张三有权在李某柜台租赁期满后,向A公司即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即张三有权要求A公司先行承担赔付义务,返还购买手镯的货款。A公司可在向张三赔付之后向李四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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