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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三月

连环转让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要不要承担责任?

老赵将自己的车辆低价卖给了自己的小舅子,但是还没来得及过户,小舅子就将车辆高价卖给了老李。结果又还没来得及过户,老李就开着车把人给撞了。伤者的各项损失合计120万,找老李赔偿的同时,把行驶证上的车主老赵也给告上了法庭。那么,老赵需不需要和老李一起对这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车辆买卖后已经交付,但没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该车辆一方的责任,事故中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连环转让车辆,是否还能适用上面这条法律规定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为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所以原车主不应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老李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老赵以及他的小舅子已经不是车辆的实际占有人,对此次事故不负连带责任。

最后,建议大家今后卖车时,最好及时地把过户登记也给办了。不然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受让方说是车辆还是你的,再遇到车辆又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就会导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便最终不用承担事故责任,但这过程中因为无妄之灾而请律师花钱也是挺浪费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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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