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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月6日狗剩凌晨醉酒后在国道正常行车时,李强驾车从后面撞上狗剩的车尾。结果,两车严重受损,李强本人受重伤,共花费医疗费、车辆修复费近10万元。交警认定李强应当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狗剩应当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狗剩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狗剩家人问:应当如何认定狗剩对于这次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在这起事故中,狗剩除醉驾而外,并无其他违章行为,也就是说他的醉驾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当认定其承担交通事故损害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仅当按照交警的认定,狗剩对事故中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划分醉驾的人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最终根据他在引发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来确定,而不是因为醉驾涉嫌犯罪而要求醉驾的人承担交通事故损害的全部或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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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