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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二月

广东省涉疫情劳动关系常见问题解答(三)



22.企业为应对疫情影响使用劳务派遣工,是否受10%的比例限制?疫情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如何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等?


答: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疫情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采取网上、邮寄等方式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业务。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期办理的,可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合理顺延期限。


23.疫情期间企业如何履行集体合同报送程序?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的,能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答:疫情期间,企业可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后,采取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履行集体合同报送程序或合理顺延报送日期。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对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24.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应如何履行裁员程序、依法有序裁员?


答: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应制定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办法在内的裁员方案,规范经济性裁员程序。对裁员人数20人以上或者裁员人数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情况后,依法有序裁员。



25.如何理解“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涵义?


答:企业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例如,某企业实行月薪制,从2月3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3月30日,其中,2月3日至3月3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天),3月4日至3月30日为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计算。例如,某企业从2月3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2月20日,则此期间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该企业复工复产,但3月1日起又再次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则要从3月1日重新计算,不得将2月3日至2月20日累计计算在内。


26.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企业能否延期支付工资?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27.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安排职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是否违法?


答:对不受政府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8.企业按照政府规定延迟复工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补回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时间?


答:企业不得以受政府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为由,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加班和休息时间要求的前提下,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在年度内统筹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29.受疫情影响,各地能否放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条件?


答:对企业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新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各地应按照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范围和程序要求严格审批,不得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放宽审批条件。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办理的,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


30.疫情期间,企业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应如何计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工作时间?


答:企业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而停工停产的,不影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按现有的工时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如果停工停产时间较长且综合计算工时周期较短的,经审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可在本年度内统筹计算工时。


31.疫情期间,学校、幼儿园延迟开学,应如何解决企业职工复工后未成年子女无人看护的问题?


答:对于疫情期间企业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看护问题,职工可以向企业反映,经与企业协商后,可以采取在家远程办公或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的福利假及轮休、调休等方式解决。


32.疫情期间,孕期或哺乳期女职工可否延迟复工?


答:对于因疫情影响不能返岗复工的女职工,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女职工带薪年休假,也可以通过安排企业自设的福利假、实行休息日调休等形式合理安排女职工休息休假,保障孕期或哺乳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3.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护防疫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的被认定为工伤,应如何处理?


答: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护防疫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的,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