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注册资本被告认缴制的背景下,有不少人对设立公司的出资理解上面有一些误差,认为反正不需要实际出资,可以把注册资本写很高。其实,认缴制并不代表不需要实际出资,注册资本也不是越高越好。今天就谈一谈设立公司的出资问题。
1.认缴制并不是指不需要实际出资,而是指领取营业执照时不需要进行实际出资的验证,但应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的出资期限。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出资。
2.除货币外,是否可以其他形式出资?是否可以劳务出资?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但除合伙企业外,不得以劳务出资。以实物出资的,实物需转移给公司占有。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也需将权利进行变更登记。非货币出资的,都需进行估值。
3.非货币出资涉及到该非货币资产的贬值,是否会影响股东的出资?其他股东是否可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
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其他股东请求该出资人承担不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比如,A与B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A占70%股权,A以自有的房屋作为出资,公司设立时,该房屋当时以市价评价70万,后因房价下跌,房屋市价仅值40万。B起诉要求A补30万出资,该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果A在资产评估时弄虚作假,B可要求A补足出资。
4.如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之前,公司决定注销或者资不抵债的,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对注册资本的出资问题进行的简单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想更深入地了解公司设立注册资本的相关内容或者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帮助,您可以联系我们进行咨询,长燊律所提供专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