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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在某大厦16层上班,该大厦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欣荣物业公司。某日正值下班高峰,小李走到大厦大堂一个拐角处,突然脚下一滑,摔在了地上,她低头一看,原来是踩到了一块香蕉皮。经医院鉴定为尾骨骨折,需要休息一个月。事后她找到了欣荣公司索赔。欣荣公司调看了当天的监控录像,发现该香蕉皮是小王在大堂内边走边吃,往垃圾桶扔的时候掉落了一块。请问,小李应该找谁来赔偿自己的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小王在大厦内边走边吃香蕉,应当预见到若香蕉皮落到地上会造成他人受伤,而他却没有将完整的香蕉皮投入垃圾箱,可以认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本事件的直接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欣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看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落实在本事件中,可以考察该公司的保洁工作是否做好,巡查工作是否到位,在发现香蕉皮后是否及时清理消除危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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