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时企业里难免会有一两个员工,一声不吭,也不通知企业,然后就不来上班了。企业有时还能打通员工的电话通知来上班,但也有的是企业打他电话也打不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还有没有必要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
一、通知不辞而别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性
遇到这种不辞而别的员工,企业更多的做法是在公司内部出一个《通知书》告诉公司员工,有这么一个员工无故不来上班,视为自动离职,今后他的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如果这个员工是公司的业务员,或者平时有接触公司客户的,公司可能还会顺便把这份《通知书》抄送给客户。
但是,法律上并没有自动离职这一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三种方式:
1)企业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依法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到期企业和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所以,遇到员工不辞职而别的,企业可以依照公司内部制订规章制度,如“无故旷工三天,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企业如果没有这么做,那么原则上,企业和员工还是处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企业依旧需要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另外,万一哪天,员工又回来上班了。结果在上班路上还偏偏被车撞了,依旧属于工伤。到时,因为企业没给员工投保社保,相关的工伤赔偿,就可能最终都得由企业来承担了。
二、如何与不辞而别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具体的做法很简单:企业可以通过寄快递的形式,按照《劳动合同》上员工留的地址,将《解除劳动合同通书》邮寄给员工。邮寄时,需在快递单上备注文件名为“解除劳动合同通书”。如此一来,今后就能凭借这份快递单证明企业已依法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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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