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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十二月

观看球赛被误伤谁担责?举办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原告在经过位于中山广场篮球场时,见该球场内正在进行篮球比赛,遂从球场入口处进入球场观看比赛。此时,球场上比赛球员在争抢篮球时身体冲出赛场边线,撞倒了站在球场入口处附近的原告,导致原告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经查明,该场比赛系由被告宁波市篮球协会主办的篮球邀请赛中的一场。该球场系由被告宁波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经营管理,由被告宁波市篮球协会向被告宁波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租用场地用于比赛,双方对比赛期间场地安全保障工作并未做出约定。

本案中原告在观看篮球比赛,因运动员行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球赛的举办单位应当注意保障赛场外观众的安全,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对观众进行安全提示与引导,篮球协会这一义务是法定义务,未能举证证明则视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同时原告在球场入口处观看,存在一定过错,对损害结果发生承担一定责任。

而对于场地出租单位,一般情况其仅对场地质量负安全保证义务,非因场地问题导致侵权,一般不承担责任。

所以,在这一情况下由篮球赛举办单位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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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