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7日,吴女士(化名)到小区楼下取快递,被隔壁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随后,郎某(男,27岁)与朋友何某(男,24岁)分别在微信中扮演"快递小哥"与"女业主"身份,捏造了暧昧微信聊天内容,并将偷拍的视频与捏造的聊天内容截图发至微信群。随后,"少妇出轨快递小哥"这一谣言迅速传开。
吴女士于8月7日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良渚派出所报警,公安局经调查核实后,对郎某、何某诽谤他人的行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近日,从媒体对该吴女士的采访中得知,造谣人员至今未对吴女士道歉。甚至在面对吴女士提出赔偿的请求时,也认为只是一个玩笑,并没意识到该事件给吴女士造成的重大影响。鉴于此,吴女士已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出涉嫌诽谤罪的刑事自诉。
什么是刑事自诉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以及第一百一十四条:自诉的提起和受理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吴女士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当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
那么,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1-2]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2]
综上所述,吴女士可以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郎某与何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读者如果有遇到类似遭遇,应尽快委托律师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长燊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饮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