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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十二月

劳务派遣员工造成他人受伤,应该由谁负责赔偿?

李贤友骑电动自行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李贤友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李贤友系达慧公司的员工,受达慧公司派遣为东方汇公司工作,事发时正在履行工作任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贤友、达慧公司与东方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因李贤友在劳务派遣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此时首先由用工单位,在本案中为接受劳务派遣的东方汇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即无论东方汇公司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单位,即达慧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呢?一般来说,若达慧公司也存在过错,比如没有在派遣前进行适当的培训,这时达慧公司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本案经过审理,并不支持原告要求李贤友、达慧公司与东方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因为本案应由东方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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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