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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十二月

损害结果不是我造成的,却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周丙、周丁在村北附近,四人分别手持一把玩具手枪玩射击游戏,在游戏过程中,原告周甲的眼睛被击伤,伤后原告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 原告诉称,在游戏过程中,原告的眼睛被三被告中的一人手中的玩具手枪发射的子弹击伤。三被告均认为不是自己的玩具枪打伤。被告三人都不存在共同故意,那么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这种情况属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的共同危害行为,首先有二人以上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次由其中一个行为或部分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发生,但是并不能确定是谁造成的。一旦满足这几个条件,那么即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此时如果不能证明实际的加害人,所有实施行为的被告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中,即使有一个被告证明自己的玩具枪没有打到原告,但由于无法确定实际的加害人,仍需要同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本案经过审理,最终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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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