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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十二月

2023年1月8日起,新冠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劳动用工新变化的法律解析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和“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将于2023年1月8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这是自2020年1月20日我国开始实施严格的传染病甲类防控措施后疫情防控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意味着三年的疫情防控从此结束,新冠肺炎不再纳入甲类管理。那对于用人单位关注的劳动用工问题会有什么影响呢?

下面小燊将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对大家关注的劳动用工变化进行解析。

1、感染新冠期间,用人单位不需要在员工隔离期间支付正常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文件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中表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023年1月8日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甲管”,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隔离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劳动报酬。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不再适用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再需要向“确诊/阳性”员工按甲类管理支付感染者的工资。即2023年1月8日起,员工因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病假工资向“确诊/阳性”员工支付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

(注意,如员工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无症状或症状轻微并未达到需要停工医疗的严重程度时,则该员工不需要停工医疗,自然不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2、员工感染新冠后,不一定享受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实施“乙类乙管”后,感染新冠将不再纳入甲类管理,届时将按病假管理。而对于病假管理,并不是生病就有病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只有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期间,才能按病假对待。感染新冠的症状有轻重之分,也有无症状,只有到了需要停工医疗的程度才能请病假。所以在不需要停工医疗的期间,并不享受医疗期,也无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公司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的病假规定要求员工履行请病假手续,同时可以要求员工提供需要停工医疗的证明材料,例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等。

如员工不能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病假,如员工未能到岗,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公司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若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3、员工感染新冠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01月24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表述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在2023年1月8日起,感染新冠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不再按照此通知执行,此时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员工感染新冠后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进入了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员工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情况二:员工感染新冠后无症状或症状轻微,未达到停工医疗的医疗期条件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感染新冠将不再纳入工伤保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表述:“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该文表述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2年第7号)已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改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按照上述通知执行。

所以2023年1月8日起,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再被认定为工伤。

5、不再有密接者的劳动保护

感染新冠在甲类防控管理期间,密接者被采取管控措施,如居家隔离,集中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期间的工资。

2023年1月8日起,感染新冠按“乙类乙管”实施后,对新冠感染者将不再实行隔离管控措施,不再划分高高中低风险区,也没有了密接者的概念,也就没有支付密接者隔离工资的说法了。

政策的实施,旨在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各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在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