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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设立、种类及其权能等由法律规定。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会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民法典》中,增加了居住权的内容,居住权正式为大陆法律承认。
居住权顾名思义,是权利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的设立有2种方式。
第一种,房屋的产权人与居住权人书面约定居住权,并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法定公示要件,未经登记,居住权不能设立。
第二种,产权人通过遗嘱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自继承开始设立,不需要登记也可设立居住权,但是在继承开始后,居住权人应尽快办理登记,否则将无法对抗第三人。
居住权看似与租赁权相似,但二者存在很多区别,如居住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得转让和继承,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属于物权,居住权是可以对抗产权人与第三人的。而租赁权只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相对于居住权来说,排他性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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