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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是真实买房人因各种原因不能以自己或不愿以自己的名义购房。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的物权归属、变动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所以可以看到被借名人擅自处分或者拒不归还房屋的情形存在。如果确实需要借名买房,那么建议保存以下相关的证据。
一是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借名买房协议要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实际出资人的,房屋所有权是交由被借名人管理。被借名人虽然作为登记所有权人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借名人作为实际买房人对登记所有权人享有债权请求权,可提起请求权之诉。
二是借名人为实际出资人并履行了相应出资的出资记录,应当保留购房款的转款记录并且在备注中写明该笔转款的用途。借名人履行了全部出资或相应出资,是认定借名关系成立的重要要件。
三是房屋由借名人实际控制使用的证据。这种使用并不要求对房屋直接占有居住,如没有对居住的迫切要求,而是投资需要,那么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的协议、转账等都是认定借名关系的重要证据。
四是其他可以用于参考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书和契税发票原件由借名人持有;房屋物业费等后续费用由借名人交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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