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司法机关在办案时,需要依法办案,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生活中我们或许会遇到很多关于证据认可的问题,那么幼儿证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关于幼儿证词效力的相关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由本条法律规定可知,法律并没有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的作证效力,而是以是否知道案件事实和能否正确表达意志作为必要条件。
因此,无民事认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能否作证人,是根据其智力发育程度和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来综合衡量确定。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能够正确表达,就可以作证,反之其证言就无效。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虽然幼儿年幼,但是其对案件事实陈述与其年龄、智力状态和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话,该陈述不仅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加之其他小朋友证词佐证是具有效力的。
以上是小编对于“幼儿的证词有无证据效力”问题进行的相关整理。如果以上文章无法全面的解决你的问题,面对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可以在线咨询长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在民事诉讼方面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如果您有需要,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