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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赵某是朋友关系,赵某外出游玩,向李某借了限量版照相机一台,并约定旅游归来后返还给李某。赵某在旅游途中,遇见其同学张某,张某是摄影爱好者,对于赵某手持的照相机非常喜欢,便开出两倍的市场价格欲向赵某购买。赵某向张某明示了照相机是其借来的情况,但在张某的几番游说之后,赵某收取了钱款并将照相机交付给了张某。旅游回来后,赵某向李某隐瞒了以市场双倍价格成交的实情,告知李某是按正常市场价格卖给的张某。请问:李某能否找张某要回照相机吗?
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民法典第311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情形,赵某是无处分权人,将照相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张某,若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赵某手持的相机,李某作为照相机的所有权人无权向张某追回。
但是,具体到本案,张某并非是善意第三人,其受让照相机时,在知悉赵某是无处分人的情况下,以两倍的市场价格购买李某的相机,虽然张某已经实际取得了照相机,但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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