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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被处罚人出具罚款收据,不得未出具罚款收据而收缴罚款。同时,人民警察出具的罚款收据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作和发放的罚款收据,不得使用擅自印制的非法定罚款收据。
对于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
一是,人民警察不出具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也就是说,被处罚人拒绝缴纳罚款属于行使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对该行为后果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二是,对于出具的罚款收据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被处罚人也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还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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