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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猿小明日常就是在家捣鼓程序或者打游戏,某日,写码写到晚上十点的小明肚子有点饿了,于是跑到楼下一家超市购买某品牌的方便面一袋,某品牌的饼干一袋,方便面价值5元,饼干价值3.6元,共消费8.6元。小明回家后发现该饼干已过保质期,于是去找该超市要求赔偿消费总额的10倍86元,但是超市说只能把小明消费的3.6元钱退还给小明,拒绝赔偿其他费用。请问:小明是否可以要求该超市退还他的消费款并要求额外的赔偿?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小明的这种情形,由于他支付价款的十倍不足1000元,要按1000元计算。所以,小明可以主张超市赔偿其购物款3.6元及增加赔偿的金额1000元,至于方便面,由于其没有质量问题,超市可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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