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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十一月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父母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对孩子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生因其年龄和智力以及社会认知能力的问题,在学校容易发生一些意外,现在关于校园法律问题一直是众多家长所关心的问题,下面来谈谈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上面这几个法条可以看出,学校在学生受伤的事情上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这里承担的侵权责任还有前提条件,就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就是说,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需要担责,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因为侵权责任主要是由相应的侵权人来承担。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学校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要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比如在易发生事故的校内危险地带张贴警示标志、开安全教育大会、课间广播提醒学生等,尽量采取多种途径让学生提高安全意识,保护好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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