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一位网友小张(化名)爆料,自己发朋友圈“羡慕人家工资按时发放”,同事小彭(化名)评论“我也羡慕”竟被一起开除,在网上引发热议。
随后小张及其同事小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涉事公司,监察大队立即介入调查。经查,该涉事公司未依法与张某、彭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监察大队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依法限期支付小张、小彭自入职起的经济赔偿金。
那么,涉事公司是否有权因此开除员工?涉嫌违反了哪些法律?此外,该涉事公司还有哪些违法行为?
一、涉事公司涉嫌违法辞退员工
小张和小彭在朋友圈发表的言论只是在陈述公司拖欠工资的客观事实,并非恶意造谣,也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未损害公司和其他劳动者利益。如果公司仅因两名员工发朋友圈开除两人,这一行为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因为两人的行为并不构成劳动合同解除的行为,还涉嫌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如果公司是因两名员工的专业水平问题开除两人,则需要提供合同和两人不符合职业需求的证据。
小张和小彭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该涉事公司涉嫌其他违法行为
1、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拖欠工资
未按时发放工资就是拖欠工资,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1)自行协商或拨打政府热线;
(2)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先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
(3)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综上所述,如公司以两名员工发朋友圈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而辞退两人,属于违法辞退员工,员工有权要求公司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同时可以要求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以上文章无法全面的解决你的问题,面对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可以在线咨询长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在劳动纠纷方面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如果您有需要,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