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生活中的案例,学习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按照1:3:1:1的比例共有一套6居室房屋,四人未对房屋处分作出约定。恰逢李四出国半年,张三、王五、赵六未与李四商量就以市场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小明,并将李四应得售房款提存。李四回国后,以张三、王五、赵六无权处分房屋为由,诉请法院撤销与小明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张三、王五、赵六出售房屋行为是否对李四有约束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00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让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共有的两种形式,它们解决的是一个财产权利归属的问题,当权利主体有两个以上的时候共有情况就产生了,多个权利主体共同享有财产权利,承担财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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