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许多不幸的孩子失去了父母,这些未成年的孩子,以后生活该由谁作为监护人来保障呢?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结合《民法典》第27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来看,父母是未成年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除非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剥夺监护资格。看起来,谁是父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个想当然的概念,实际上,很多情况下,对父母的理解和确定也是个复杂的问题,对于父母的理解,简单来分,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对于养父母和继父母的监护资格确定,相对容易一些,现在因为婚外生育和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生父母的确定也因此变得复杂。本次分享不详细讲述,具体规定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后,由特定的亲属担任监护人。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平行的,第三顺序,兄姐。对于这些特定的亲属而言,只要他们有监护能力且被指定,其监护人的身份确定不以本人意愿为转移。对于特定亲属的法定监护,监护能力是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例如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践中要证明到何种程度是不同的。除了监护能力外,是否对监护人有利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要素,而且对于有识别能力的监护人,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第四顺序是与孩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如孩子的叔伯、舅、姨、姑姑以及表亲等。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可以行使监护责任;第五顺序是这些情况都没有的,就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社会福利院来行使监护权。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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