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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一月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前兆,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如何处理?

某地接连发生多起家庭被盗、商店被撬案件,现场不留痕迹,作案手法熟练。经侦破,这伙神出鬼没的作案团伙是由十几名名13岁左右的初中学生组成。这些人有的从8、9岁就染有不良习气,但又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矫正,最终走向犯罪。对于未成年人,良好习惯,良好行为的养成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培养训练。预防不良行为必须从小事抓起,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严重不良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九种情况:(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具有以上所列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不及时教育、其不良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尽快的矫正,那不良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导致违法犯罪,前兆就变成违法犯罪事实。

对于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一是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以及社会上的任何人,都有及时予以制止的义务。二是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通气、相互配合,共同采取疏导、谈心、制定教育计划等措施,对其进行管教。三是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学校可以提出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将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四是其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五是因未成年人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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