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管是“张亮麻辣烫”还是“杨国福麻辣烫”,都又火了一把。为啥呢?原来,此前有网友误以为“张亮麻辣烫”是张亮开办的,在张亮个人微博上留言希望张亮专心管好自己的饭店,并对“张亮麻辣烫”表示了个人的不满,谁曾想张亮回复道:“去吃杨国福啊…”。随后,“杨国福麻辣烫”与“张亮麻辣烫”就双双成了微博热搜,“杨国福麻辣烫”甚至向张亮发出了代言邀请。
为了能够体现小编专业的八卦精神,小编特意去了解了一下张亮与“张亮麻辣烫”的渊源。早在2014年,张亮就因姓名权纠纷(后在审理过程中变更为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纠纷)向“张亮麻辣烫”提起过诉讼。后经审理,因侵权行为人内蒙古浩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和哈尔滨市张亮餐饮有限公司(即“张亮麻辣烫”全国总代理商)均否认在财经大学食堂曾开设过张亮麻辣烫的档口,虽张亮提交的录像中显示档口招牌为“张亮麻辣烫”,但对其真实性法院无法核实,张亮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张亮要求被告张亮餐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侵权行为人内蒙古浩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因侵犯肖像权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
借张亮的这个事件,小编在此普及一下,什么是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不难看出,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很简单,即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关于肖像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在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肖像权有了更加详细的约定,主要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规定不难发现,我国对肖像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后续国家关于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解释也会越来越全面。因此,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务必谨慎,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若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应及时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我们长燊律所有这类案件的专项律师,可以联系我们进行咨询,避免受到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