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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十一月

应邀参加商业活动被捅,除了伤人者,还有谁该承担责任?

受害者应邀参加商业活动被捅,除了伤人者,还有谁该承担责任?毫无疑问,伤人者用刀捅受害者腹部,不仅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外,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受害者是在应邀参加商业活动时,凶手携刀进入活动现场并上台将他捅伤的。显然,商业活动的组织者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责任。因此,商业活动的组织方也应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那么,普通人遇到类似事件时,该如何进行维权呢? 

普通人遇到类似事件时的维权方法:

1、保留好活动邀请函和自己报名参加活动的证据;

2、遇到伤害时第一时间报警,或拍照录像证明是在活动中受到的伤害。伤情紧急时,应第一时间打120急救或赶往医院救治,伤情稳定后再报警,或者叫人赶往活动现场寻找人证或活动现场中的监控视频;

3、保留好受伤后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入院/出院证明、用药清单等,以及其他损失证据,如交通费发票、收入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4、向伤人或活动组织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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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