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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十一月

雇员意外身亡,雇主要不要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大责任?

张三受雇于李四,在一处工地干活,2019年3月5日早晨,起床上班时,张三工友发现其已无生命体征(无呼吸、无心跳、身体僵硬),工友便通知李四,李四抵达现场后,发现张三已无生命体征,认为已无抢救必要,遂在联系家人后,将尸体拉往殡仪馆停放。后期经公安局抽验张三死因为猝死,血液中有酒精含量,未解刨。那么,这种情况下,李四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吗?应该承担多大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到本案,个人认为,本案张三死亡非因在提供劳务或从事雇佣活动的原因造成,李四对张三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因此在法律上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确立的公平原则,建议李四给予张三近亲属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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