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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一月

互联网赛事直播是否享有著作权?赛事直播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赛事直播大家都很清楚,比如传统的体育赛事直播和这几年备受年轻人喜爱的电子竞技直播。但是当赛事直播通过网络传播时,其后的法律权利则难以划分,主要是因为著作权法制定、修改存在滞后性,互联网的发展又突飞猛进。 

首先,需要给赛事直播的画面确定性质,如果赛事直播的画面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那么权利人即可以根据著作权法赋予的控制权控制赛事直播的传播,打击非经许可的转播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有一项要求作品需具有独创性,体育赛事直播中直播的角度、画面选择等一般不具有个人意思表达的空间,拍摄机位等也是固定的,不能认定为直播画面具有独创性。故赛事直播的画面不能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既然赛事直播不能认定为作品,但是赛事直播又具有商业价值和应受保护的法益,法律应当对其进行保护。既然著作权无法保护,那么根据大陆法系的法理,对于需要保护但未能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创作高度的内容,可以采用邻接权的方式予以保护。从互联网赛事直播的传播方式、主体等来看,单纯通过网络直播的赛事直播,排除了广播组织者权的适用空间。但是通过互联网的赛事直播过程中必然会有拍摄、录制的过程,这一过符合录音录像的制作方式,故可以通过录像制品制作权予以保护。该权利包括网络传播权。

所以,互联网赛事直播并非作品,权利人不享有著作权,但享有邻接权,权利人可以通过邻接权侵权责任和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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