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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家都知道在诉讼时有个诉讼时效的期限在督促我们及时行使权力,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是我们不及时行使权力会导致对方享有时效抗辩的一种制度。但是即使时效经过,并不代表会败诉,因为这诉讼时效抗辩是一种需要主张的抗辩,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不能阐述亦不能主动适用该制度,只有当事人主动提出该抗辩才会被使用。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作广义解释,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其请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这一规定是对票据权利的规定,其法律后果是规定期间届满后持票人就丧失所持票据的实体权利,其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关于期间的特别规定,所以法院可以主动适用,也不存在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况。所以在收到票据后,一定要及时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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