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构建受中国企业信赖的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销售“三无产品”,但能提供合法来源,这种情况可以免责吗?
29 十一月

销售“三无产品”,但能提供合法来源,这种情况可以免责吗?

合法来源规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流通,保护销售者支付合理对价后的正常经营,平衡权利人与善意销售者之间的利益。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侵权产品,如果系不知道未经专利权许可制造而购买到的该侵权产品,并提供证据证明合法来源的,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两个条件进行了细化,第一个条件中的不知道,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第二个条件中的合法来源,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或其包装上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而涉案产品或其包装上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也未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

作为销售者对其经营的产品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收到进货的产品,理应发现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这种“三无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可以在市场上流通,而销售者对外销售,无法让人推断出其不知道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故不属于合法来源抗辩的事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小编对于“销售“三无产品”,但能提供合法来源,这种情况能否免责”问题进行的相关整理。销售“三无产品”能提供合法来源也不能免责。如果以上文章无法全面的解决你的问题,面对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可以在线咨询长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广东长燊律师事务在侵权责任方面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如果您有需要,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