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一个生活中的案例,学习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9月的一个傍晚,张三驾驶私家车前往某烤肉店吃饭,将车存入该烤肉店门前由A停车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停车场管理员向张三出具了停车卡,张三缴纳了停车费用。用餐完毕后,张三驾车行驶至停车场出口处时,汽车天窗玻璃被旁边大厦抛下的高空坠物砸碎。后张三修车花费人民币8000元。张三找停车场理论要求赔偿,停车场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那么,车辆在停车场内被砸,停车场管理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车辆停入停车场后,车主与停车场管理方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我国《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897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保管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要确认保管人责任,需要区别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加以不同对待。
本纠纷中的停车场向车主出具停车卡并按时计费,与车主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被保管的车在停车场期间发生损坏,依据法律规定,该停车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停车管理公司在赔偿后,可在查明高空坠物直接侵权人后,依法向其追偿。
另外,停车场除了收费停车场外,还有公益停车场及消费场所停车场,相应的保管责任不同。公益停车场无人管理的,车辆受损后,只能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有人管理的,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在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商场、酒楼等消费场所停车场,可视为该消费服务机构的延伸,妥善保管客人的车辆是其应当承担的消费附随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之规定,作为消费者的车主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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