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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做事要有一个度,做什么事不加以控制都会物极必反。酒桌上醉死人,同桌酒友要赔钱,这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那么赌桌上“累死”人,同桌赌友是否也要赔钱呢?接下来分享一个生活中的案例,学习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
张某的朋友于某要其约几个朋友赌钱,张某就联系了同事杨某和马某。随后,四人一起吃晚饭,饭后,四人开始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并轮流做庄。午夜时,杨某输了近3万元人民币,神情出现异常,意识不清醒,接着不省人事。张某等人将杨某送往医院急诊科,并为杨某交纳了治疗费。医院经过抢救无效后,确认杨某死亡,医院确定杨某死于心肌梗塞。杨某家属要求张某等三人赔偿损失。请问,张某等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杨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赌博是违法行为,仍然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因心肌梗塞造成死亡。张某等三人在发现杨某身体出现不适时,即马上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已尽到应尽的救治义务,杨某的死亡是源于自身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虽然张某等人对杨某的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但与其共同赌博行为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张某等三人应对杨某的亲属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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