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20名老年人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项目。旅行社为本次旅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同时,旅行社与马某签订了一份用车合同,委托马某运送郑某等旅客。用车合同签订后,马某又转托朱某运送,而朱某持有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后郑某等人乘坐朱某驾驶的旅游客车开始旅游,途中朱某驾驶的客车与薛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郑某等人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薛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郑某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请问,郑某等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为郑某等人提供旅游服务,应对整个旅游活动中涉及游客人身安全事项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郑某等人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郑某等人在旅行社的安排下乘车发生交通事故,旅行社未对朱某持有驾驶证与准驾车型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双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对郑某等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责任保险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由此,旅行社责任保险既是一种强制保险,又是一种责任险,是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等自身过错造成事故,对旅游者所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因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旅行社责任保险限额内对旅行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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