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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十一月

电动车停放楼道自燃致人身财产损害,谁担责?

为了上下班及出勤便利,很多人都会购买电动车,但是有些校小区没有安装充电桩,住户为了电动车充电或者保管的需要,可能会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内。但是当电动车自燃或者住户私拉电线自燃导致其他住户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应当由哪些主体承担责任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电动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小区内的物业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对公共区域内的消防隐患有充分的认识以及预防的义务。小区物业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未定期对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违法占用安全出口现象进行检查,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管理,未能排除安全隐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双方之间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其中,电动车主承担主要责任,物业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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