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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多次打电话约李四陪他去打乒乓球。一次,两人在一家宾馆打乒乓球时,李四因扣球时用力过猛右手碰到了边上的墙壁,结果导致右手肘关节骨折。经医治,前后共花费医药费了7000多元,并留下后遗症。前不久,一些朋友提醒李四说:第一,打球是张三要你陪他去打的,这笔医药费应该由他来承担;第二,宾馆方也应该要为你承担些责任,因为宾馆方没有明显地告知提醒,没有贴上要人们注意安全的标志。那么张三与宾馆方要不要承担李四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李四所称事实,张三与宾馆方对李四的受伤有无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是否有过错。参加竞技性对抗性体育活动本身,双方都能意识到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李四应张三邀请参与乒乓球运动,其本身双方均没有过错,体育运动本身也有益于双方身心健康,如在打球过程中张三既未违反运动规则,也未有其他过错行为,对李四受伤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宾馆,体育活动设施和场地的提供单位,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使李四人身损害,李四可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宾馆主张权利,但从李四所称其伤势为扣球时用力过猛,右手碰到墙壁所致,仅此,不能直接判断为其自身还是他人过错原因所致或者宾馆提供的服务瑕疵所引起。确定张三和宾馆有无赔偿责任,应根据李四受伤形成具体原因和宾馆设施是否规范,结合上述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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