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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9日,原告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被一小狗咬伤,该社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为被告三合物业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天长地久摄影店系该涉案小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录音录像以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证明被告摄影店曾经常性地喂养涉案小狗,涉案小狗也经常滞留在被告龙华天长地久摄影店处。原告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一般来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在生活之中,很难确认流浪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所以需要通过一般侵权来确认责任主体。
在本案中,被告三合物业公司有义务清理管理范围内的流浪动物,被告三合物业公司未进行清理,导致流浪动物长期逗留,造成潜在的危险,故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摄影店也因为长期喂养流浪动物,导致流浪动物长期在其附近范围内活动,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原因力,故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二被告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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