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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有人向自己借车。但是,无论你们之间关系再好,私家车都要慎借。
2011年10月25日,张三将自己的私家车借给无驾驶证的同学李四使用,李四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五死亡,王五家属要求赔偿50万元,李四无赔偿能力。
那么针对上述情况,张三是否应对王五之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无证驾驶致王五死亡,应当承担全部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李四并无赔偿能力,而张三在未审查李四驾驶资格及驾驶能力的情况下,将机动车出借给李四,对王五之死确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读者,车辆别乱借,否则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车辆所有人借机动车给他人使用时,应当特别注意防止自身过错,即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将车况不良的车辆出借给他人、借给无驾驶资格人员、醉酒人员等,因为在此种情形之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要求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还有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长燊律所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