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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狗剩驾驶货车送水到客户店里,客户的装卸工小王在车后厢上搬水。后来,狗剩以为对方搬好了就准备开车走。没想小王还在车上,因为没有防备,就从车上跌落摔伤,造成左腿骨折。经认定,狗剩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小王要求狗剩进行赔偿,狗剩认为此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小王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中的第三者,不予赔偿。狗剩问,真是这样吗,保险公司到底用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小王为临时上车搬货的装卸工,不是乘坐车辆的人员,也不是驾驶人员,因而不属于车上人员。小王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从车上摔下受伤,应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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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