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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劳动仲裁是一裁终局的,其实,一裁终局的情形仅限于几种情形。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过去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于是有针对性的设计了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即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书不服的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六种法定情形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但是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一裁终局制度对双方都是一个公平的裁决,如果不服一裁终局的可以选择继续诉讼,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可诉讼,但会有一定的诉讼费用。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小额仲裁案件是指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比如,国家的劳动标准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都已经以定量或定性形式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在这些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因为标准明确,所以可以“一裁终局。”
因此,当出现纠纷以后请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再作出以何种方式维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