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员工在上下班途上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他不是负主要责任,都属于工伤。那么,如果公司从学校招聘的实习生,在上班途中或者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本人负次要责任或者不负责任的,是否属于工伤呢?
一、公司和实习生二者身份关系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得先明确公司和实习生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例如,学生利用周六日不用上课的时间,到一些商场去做兼职,学生和商场就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同时,全日制学校的在校学生,即使是以类似全职的形式在企业那实习,一般也不会认定构成劳动关系。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也是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
因此,原则上,实习生上下班途中被车撞伤,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二、实习生实习工作中人身损害赔偿
然而,即便如此,这并不意味着实习生在公司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公司就都没有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实习生在从事实习工作中受伤,公司仍然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比方说,公司安排实习生外出采购,结果在路上被车撞了,实习生除了可以找车方赔偿,也可以找公司赔偿。
最后,建议企业在招实习生时,最好和实习生签订一份《实习协议》明确双方之间是实习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同时,企业给自己投保一份雇主责任险,一旦实习生在实习工作中负伤,可以将赔偿损失的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降低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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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