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成功案例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那么,如果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会怎么样呢?《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今天,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借款提供担保的效力如何。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甲公司的大股东A因自身周转需要,向B借款200万元。A为借款人,甲公司为连带担保人,甲公司的该担保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且无任何股东会决议。借款到期后,A无力偿还。出借人将A和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和甲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息,共计约300万元。由于甲公司为股东A担保没有经股东会决议通过,那甲公司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案例中,甲公司需要承担责任。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这条主要是针对公司内部治理而言,对公司及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但是并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通俗点说,只要公司在对外的文件盖了公章,对公司就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企业公章一定要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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