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成功案例
公司的钱是不是股东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并非如此。公司的钱如果股东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极易构成人格混同。人格混同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情形,依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存在人格混同的,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因此,公司的股东一定不要有“公司是我的,公司的钱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的思想,一定要注意区分公司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并建立完善的、独立的公司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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