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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月

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行使股东权利?



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不是就不享有表决权?


A公司成立于2018年,有三个股东张三、李四、王五,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张三认缴400万,李四认缴300万,王五认缴300万,持股比例为4:3:3,出资期限是2030年12月31日之前。由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张三和李四将认缴的400万和300万分别注入公司,王五因自身资金紧张,未实际注资。张三和李四决定,因王五没有实际注资,以后的股东会便不让王五表决了。



那么,张三和李四的决定合法吗?


首先,因王五的出资期限并未届满,王五实际上并不存在违反章程的行为。如果章程规定按照认缴的出资额或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那王五当然具有表决权,张三和李四的决定不合法。如果章程规定按照实缴的出资额行使表决权的,那王五就不具有表决权,张三和李四的决定合法。


其次,如果章程对于表决权没有任何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确定表决权,也就是王五应该具有表决权


最后,如果依据章程或法律规定,本来应该是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确定表决权的,那张三和李四能不能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变更公司章程,改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确定表决权呢?案例中,张三和李四合计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只要章程没有约定章程修改必须经过全部股东同意,那两人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张三和李四可以通过这种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达到限制王五表决权的目的。但如果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的认缴出资额比例和持股比例是3:3:4的话,因张三和李四合计的表决权是不到三分之二的,所以就无法通过前面所说的以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达到限制王五表决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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