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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月

未到出资期限,能否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能不能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股东有张三和李四两人,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为100年,现A公司欠B公司2000万元且无力偿还。那么,B公司能不能起诉要求张三和李四偿还呢?



如果想要要求张三和李四偿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起诉了A公司胜诉后申请了强制执行,但A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A公司又没有申请破产的,那么可以再另行起诉要求张三和李四在10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张三和李四最多承担1000万的补充赔偿责任。


2A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在债务发生后本来已经届满,但股东张三和李四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变更了章程,延长了出资期限。


虽然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原则,但这不是绝对的护身符,在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影响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发生债务人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形时,不要直接就放弃主张债权,而是要评估是否能符合前面两个条件,毕竟能够找股东承担责任,追回款项的可能性就非常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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