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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十一月

股东可以以人力或者技术入股吗?



有些人具有卓越的管理能力,有些人拥有某些强大的技术水平,有些人掌握一些独特的配方,有些人持有关键的商业秘密或信息。在成立公司时,这些人可以以其管理能力、技术、配方、商业秘密或信息作为出资入股吗?对此,很多人都有认为这些东西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当然可以作为出资入股啦。也有很多股权合作协议,约定某个股东以其管理能力、技术、配方、商业秘密或信息等中的某一项出资,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但是股东是否可以以这些项目入股呢?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以货币出资相信大家都清楚,这也是绝大部分的出资方式。实物也好理解,比如机器、设备等。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卓越的管理能力、强大的技术水平、独特的配方、关键的商业秘密或信息并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也没办法用货币估价,更没办法依法转让,并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可以作为出资的范畴,因此股东不可以以人力或者技术入股。如果约定某个股东以人力或技术等入股,届时该股东有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出资,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争议。如果你在与他人进行股权合作过程中与该股东的身份和角色相同,记住不要直接约定将管理能力、技术、配方、商业秘密或信息作为出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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