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成功案例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仅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对公司股东而言,并没有什么风险。但是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属于一个高危职业,因为当公司有债务到期无法清偿且被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法定代表人往往有被限制高消费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可能。这就会导致很多企业都将法定代表人交由他人挂名。
但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公布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召开,上面的将法定代表人交由他人挂名的做法就弊大于利了。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六条,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这就改变了法院将失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并纳入失信名单的做法。法定代表人的风险进一步降低。
其次,根据《九民纪要》的意见,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九民纪要》中,意见认为法定代表人的加盖公章的行为即为公司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在民法理论上不是个自然人,而是单位人格的体现。法定代表人所盖印章的真假一般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所以,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风险进一步降低,权利进一步增加的情况下,还将法定代表人交由他人挂名,风险反而更高。